规章制度
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协概况 > 规章制度 > 详情
政协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政协智库建设、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09 15:57:26     来源:金牛区政协

政协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
政协智库建设、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5月27日政协第八届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党组第九次(扩大)会议暨区政协八届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省、市政协关于建立政协应用型智库和参政议政人才库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协智库建设和服务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区委中心工作和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为宗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为加快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天府成都北城新中心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区政协智库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在区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分管副主席具体牵头,区政协研究室负责日常工作,各专委会协助智库建设、服务和管理,并运用好政协智库资源开展协商议政和调查研究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章 智库成员聘任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聘任范围

(一)政协委员;

(二)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人才。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具有求实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热心为金牛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愿意为金牛政协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

(二)优先选聘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奖励、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重点聘请以下四个方面人才:

1. 能够较好运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的研究型人才;

2. 在专业领域有学术造诣、学术成果、学术影响的专家型人才;

3. 在专业、行业、领域中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

4.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议政建言能力、善于解决矛盾问题的实用型人才。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

1. 向省、市政协商请推荐;

2. 向区级有关部门商请推荐;

3. 向我市范围内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商请推荐;

4. 各专委会推荐。

(二)初审。推荐名单由区政协研究室汇总,送主席会议成员征求意见,报主席和分管副主席初审。

(三)审定。区政协党组会议和主席会议审定智库成员名单。

(四)聘任。区政协印发聘任文件,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第三章 智库成员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习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受邀为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 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期盼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参加区政协组织的重要考察、调研、协商等活动,受邀参与或承接区政协委托的重要课题调研,完成调研报告。

第十条 应邀承接区政协组织的协商咨询、委员讲堂、专题培训等。

第四章 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区政协研究室负责区政协智库日常服务工作,建立智库成员档案,加强与智库成员的联系和沟通,负责智库成员履职的统筹协调和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区政协研究室、有关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为智库成员调研和建言资政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智库成员知情明政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区政协有关机构、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或组织智库成员参加专题协商活动,承接课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委托智库成员就全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区政协每年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用于政协智库服务与管理。工作经费由区政协研究室负责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每年给予智库成员一定金额交通、通讯、资料补贴。具体金额由区政协党组、区政协主席会议议定,区政协研究室、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智库成员应邀承接区政协重大调研课题可以按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的课题经费;对于提供专题培训或者专题讲座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

第十七条 区政协研究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介,宣传推介智库成果,扩大政协智库的社会影响力。

第五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区政协智库成员聘期与区政协届期一致。

第十九条 区政协智库成员控制在适度规模,并根据金牛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区政协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智库工作座谈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有关会议。会议由分管副主席召集,就智库建设、服务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区政协对智库成员与区政协有关的履职调研成果享有使用权。智库成员形成的调研成果或课题研究报告采取专报件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其他有价值的调研成果或社情民意信息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综合报送。

第二十二条 区政协智库成员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调离成都市不便于履职的,可书面辞去智库成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区政协智库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智库成员职务,或者由区政协党组、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予以解聘。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有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政协有关的履职活动或未提出任何意见建议、调研报告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智库成员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