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9日政协第八届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全国、省、市、区关于人民政协工作要求及有关精神,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应当依照《政协章程》,通过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认真行使权利,为加快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天府成都北城新中心献计出力。
第三条 做好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是加强政协自身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和履职热情,提高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按照《政协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委员划分到有关专委会和街道。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由各专委会负责,工作机构和街道配合。
第二章 委员权利
第五条 有参加区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 在区政协会议上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七条 对区政协工作有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 有通过区政协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全区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九条 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十条 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在坚决执行区政协会议决议的同时,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十二条 在受到区政协警告或劝辞、撤销委员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向区政协主席会议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三章 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捍卫核心地位、维护核心权威、紧跟核心奋斗。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加强学习,强化责任担当,自觉践行“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要求,当好人民政协制度的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
第十五条 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按要求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履职尽责,爱岗敬业。
第十六条 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十七条 按要求参加区政协及其专委会、工作机构和界别组织的协商、监督、调研、视察、考察、培训以及其它形式的会议和活动,增进共识,知情明政,提高履职能力。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1次调研、1次界别活动。
第十八条 积极撰写提案,有序监督提案办理。每年至少提交或联名提交1件提案。
第十九条 密切联系群众,原则上每名委员每年联系4-5名群众,每年要与所联系的群众至少开展1次联系走访工作。积极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了解民生诉求,助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每年至少反映1篇社情民意信息,至少参加1次“有事来协商”活动。
第二十条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助力巩固脱贫、助推乡村振兴”等公益事业,展现委员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常委在委员中应发挥骨干、带头、表率作用,原则上常委每人每年联系4-5名委员,每年至少要与所联系的委员开展1次联系活动。中共党员委员要主动同党外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广交深交朋友,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宣传政策、增信释疑。
第二十二条 参加区政协组织推荐的有关部门的会议,担任区政协组织推荐的有关部门的特约监督员。
第四章 委员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各项权利,委员合法权利受到影响时,区政协各专委会、工作机构应协调有关方面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主席会议成员、常委走访联系委员,了解委员履职情况,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帮助协调解决委员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专委会、街道和界别应密切联系委员,主动关心委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维护委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保护委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各专委会要加强与委员工作单位、区级部门的联系,为委员履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区政协通过举办学习培训、“书香政协”、“委员讲堂”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帮助委员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十八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应当提前告知委员,便于委员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应根据需要邀请区委、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
第二十九条 各专委会、工作机构和街道应及时如实反映委员参加区政协会议和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不断完善履职成果跟踪反馈机制。
第三十条 各专委会、工作机构和街道对委员的来信、来访、来电,要认真做好受理、转办、督办工作,并将办结情况及时向委员反馈。
第三十一条 委联办接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区政协委员采取留置、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情况通报后,应及时与纪检监察、组织、统战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专委会、工作机构要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章 委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政协应当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
第三十四条 加强委员履职激励。每年对履职成绩优秀的委员,以政协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的名义进行表扬。对履职成效突出的委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不能按要求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应事前向秘书长书面请假;受邀但不能参加各专委会、工作机构、街道和界别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也应按规定向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
第三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席会议指派相关成员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常委在1个年度内,不假未参加常委会会议2次的;
(二)委员在届内,不假未参加全体会议1次的;
(三)委员在届内,1个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
第三十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席会议指派相关成员劝其辞去常委或委员职务:
(一)常委在届内,不假未参加常委会会议4次的;
(二)委员在届内,不假未参加全体会议2次的;
(三)委员在届内,2个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
第三十八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决议的,由常委会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区政协常委会按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区政协主席会议作出。
第三十九条 委员履职考核情况作为评先推优和换届时是否继续推荐提名委员人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委员要向专委会提交年度书面述职报告,区政协视情况组织部分委员进行述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政协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区政协委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