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提案审查实施细则
(2019年8月28日政协第七届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第四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立案提案质量,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提案审查的主体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
第二条 提案审查的原则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既坚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又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确保立案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实效的原则,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三条 提案审查的程序
提案审查工作分为初审和终审二个环节。
(一)区政协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提案组进行初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终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二)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委员进行初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终审。
(三)提案的初审、终审应当根据《政协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情形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情形的,不予立案并写明理由。
第四条 提案审查的内容
(一)提案者资格的审查。提案者必须是本届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提案者可单独或联名提出提案。
(二)提案内容的审查。提案内容必须符合政协章程、《政协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撰写格式的审查。提案撰写要格式规范,一般为情况、分析、建议三个部分。提案反映情况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入,提出建议要具体。
第五条 提案立案和处理
(一)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通过成都市金牛区政协提案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送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交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1)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2)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4)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5)由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提出的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6)由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7)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
(8)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9)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 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10)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11)单纯要求增加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12)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问题,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13)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14)属于纯学术讨论的;
(15)属于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或者企业自主经营范畴的;
(16)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17)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18)对情况调研明显不足、没有分析或分析缺乏科学依据,建议明显缺乏可行性的;
(19)一件提案反映多个问题,内容过于宏观的;
(20)提案格式不规范、表述不清晰的;
(21)超出金牛区管辖权范围的;
(22)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
(三)经审查不予立案的,由提案委员会或大会提案组通知提案者。提案者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提请提案委员会复议,提案委员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向提案者做出答复。
第六条 附则
本细则经政协成都市金牛区委员会主席会议批准后实施,由成都市金牛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原细则与本细则不相符合的条文,以本细则为准。